厦门创新创业人才最高可获80万购房补贴


  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下,继“双百计划”之后,我市再一次加大了人才优惠政策的力度。市人事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建设与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昨日透露,为着力解决创新创业人才的住房问题、进一步优化人才环境、吸引集聚更多的优秀人才来厦创业与工作,我市制定出台了《厦门市创新创业人才住房优惠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不仅把创新创业人才的最高购房补贴提高到了80万元,还把人才购房的建筑面积控制标准从原来的130平方米、110平方米和90平方米提高到了160平方米、130平方米和110平方米。据介绍,我市首期规划建设的人才住房有1200套,各区200套。在新房源建好之前,我市将从目前尚存的一些房源中调配作为人才住房房源,兑现政策。
  《办法》将于12月1日起正式实施,具体内容可上厦门人事网(www.xmrs.gov.cn)查询。
  《厦门市创新创业人才住房优惠暂行办法》日前出台,昨日,市人事局局长刘育生向媒体详细解读了《办法》的13个亮点。
  1、 突出解决创新创业人才住房问题
  《办法》着重解决创新创业人才的住房问题,将对创业的优先予以解决,规定自带技术、项目和资金到我市创办的企业,投资达到一定额度的,可申请最多不超过20套的人才住房指标供人才个人购买。
  2、确定人选更注重人才的业绩、能力和贡献
  《办法》紧紧围绕我市的十三条产业链、十个现代服务业、重点社会事业领域设定申报条件,采取行业主管部门、人才行政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财政部门等联合评审的办法,分门别类、全面、客观考察人才的业绩、能力和贡献等综合情况后确定人选,使真正优秀的人才脱颖而出,着重解决他们的住房问题。
  3、园区或特大型企业可申请建设人才公寓
  对人才住房、人才公寓需求数量较多的各类园区或产业集群龙头企业,可采取政府划拨土地,园区或企业出资建设的方式,集中建设人才公寓,作为单位集体产权,建设单位自行管理。由园区或产业集群龙头企业提出申请,专项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
  4、领军型人才优先保障
  入选国家“千人计划”、福建省“百人计划”或我市“双百计划”的人才,可优先购买人才住房,或享受购(租)房补贴,从而吸引集聚更多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领军型创新创业人才来我市创业、工作。
  5、引进人才、现有人才、柔性引进人才均可申请享受政策优惠
  引进人才、现有人才、柔性引进的高端人才,均纳入人才住房和购(租)房补贴申请的对象范围,政策覆盖面广。一方面加大力度引进人才;一方面解决已在我市工作多年、做出了较大贡献、符合条件的人才的住房问题,鼓励他们继续施展才华、建功立业;另一方面解决柔性引进高端人才(不受人事关系、户籍的限制)的住房问题,体现“不求所有,但  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下,继“双百计划”之后,我市再一次加大了人才优惠政策的力度。市人事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建设与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昨日透露,为着力解决创新创业人才的住房问题、进一步优化人才环境、吸引集聚更多的优秀人才来厦创业与工作,我市制定出台了《厦门市创新创业人才住房优惠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不仅把创新创业人才的最高购房补贴提高到了80万元,还把人才购房的建筑面积控制标准从原来的130平方米、110平方米和90平方米提高到了160平方米、130平方米和110平方米。据介绍,我市首期规划建设的人才住房有1200套,各区200套。在新房源建好之前,我市将从目前尚存的一些房源中调配作为人才住房房源,兑现政策。
  《办法》将于12月1日起正式实施,具体内容可上厦门人事网(www.xmrs.gov.cn)查询。
  《厦门市创新创业人才住房优惠暂行办法》日前出台,昨日,市人事局局长刘育生向媒体详细解读了《办法》的13个亮点。
  1、 突出解决创新创业人才住房问题
  《办法》着重解决创新创业人才的住房问题,将对创业的优先予以解决,规定自带技术、项目和资金到我市创办的企业,投资达到一定额度的,可申请最多不超过20套的人才住房指标供人才个人购买。
  2、确定人选更注重人才的业绩、能力和贡献
  《办法》紧紧围绕我市的十三条产业链、十个现代服务业、重点社会事业领域设定申报条件,采取行业主管部门、人才行政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财政部门等联合评审的办法,分门别类、全面、客观考察人才的业绩、能力和贡献等综合情况后确定人选,使真正优秀的人才脱颖而出,着重解决他们的住房问题。
  3、园区或特大型企业可申请建设人才公寓
  对人才住房、人才公寓需求数量较多的各类园区或产业集群龙头企业,可采取政府划拨土地,园区或企业出资建设的方式,集中建设人才公寓,作为单位集体产权,建设单位自行管理。由园区或产业集群龙头企业提出申请,专项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
  4、领军型人才优先保障
  入选国家“千人计划”、福建省“百人计划”或我市“双百计划”的人才,可优先购买人才住房,或享受购(租)房补贴,从而吸引集聚更多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领军型创新创业人才来我市创业、工作。
  5、引进人才、现有人才、柔性引进人才均可申请享受政策优惠
  引进人才、现有人才、柔性引进的高端人才,均纳入人才住房和购(租)房补贴申请的对象范围,政策覆盖面广。一方面加大力度引进人才;一方面解决已在我市工作多年、做出了较大贡献、符合条件的人才的住房问题,鼓励他们继续施展才华、建功立业;另一方面解决柔性引进高端人才(不受人事关系、户籍的限制)的住房问题,体现“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用才原则,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包括台、港、澳、北京、上海等地的高端人才,可申请享受政策优惠,有利于我市企事业通过柔性引进方式聘用高端人才,服务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6、企业可申请人才住房指标
  《办法》规定我市辖区内企业年产值达到一定规模或纳税达到一定额度(根据申请情况,经评审划定规模、额度)的,可申请最多不超过20套的人才住房指标供人才个人购买,用于解决企业研发人才和高级经营管理人才等的住房问题。
  7、最高可获80万元购房补贴
  (1)《办法》将原引进人才经济补贴改为购房补贴,并提高了补贴标准,购房补贴名额每年300名,补贴标准分三个层次,第一层次人才补贴80万元,第二层次人才补贴48万元,第三层次人才补贴32万元,名额各100人。人才凭有效购房合同或房产证向市人事局申请拨付补贴,首次发放的金额为总额的25%(第一层次人才20万元,第二层次人才12万元,第三层次人才8万元),余额在5年内分别按第一层次每人每月1万元、第二层次每人每月6000元、第三层次每人每月4000元发放,市人事局统一于每年的6月和11月各发放一次。
  (2)《办法》将原人才租赁房政策改为租房补贴,并提高了补贴标准,租房补贴每年300个名额,补贴标准分为三个层次,分别为第一层次每人每月补贴2000元,第二层次每人每月补贴1200元,第三层次每人每月补贴600元,名额各100人。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 60个月。人才租住6个月以上的,凭有效租房合同向市人事局申请拨付补贴,市人事局统一于每年的11月发放。
  8、补贴免交个人所得税
  《办法》规定购房补贴及租房补贴视同于市政府奖金,免交个人所得税,同时规定原引进人才经济补贴和人才租赁房租金补助金同样视同于市政府奖金,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充分保障了人才优惠待遇的最大化。
  9、以成本价配售人才住房
  人才住房售价根据建设成本+区域平均征地拆迁成本确定,价格十分优惠。
  10、最高可享受160平方米
  住房面积售价优惠
  人才住房三个层次配售建筑面积控制标准从原来的不高于130平方米、110平方米、90平方米提高到不高于160平方米、130平方米、110平方米。
  11、首期建设1200套人才住房
  《办法》提出在各区选择交通便利、环境优美、配套齐全的地点,精心规划,首期开发建设各200套人才住房,之后再根据人才的实际需要开发建设,充分保障人才住房房源的数量、质量、周边环境、交通、生活等。
  在新房源建好之前,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将会安排一部分现房房源,开始配售,兑现政策。
  12、岛外人才优先保障
  在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辖区内创业工作的人才,申请购买人才住房或享受购(租)房补贴的,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保障,引导人才向岛外集聚,为岛内外一体化建设提供坚强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13、工作满10年产权可自由转让
  人才购买人才住房不满5年终止在厦创业、工作的,所购人才住房不得上市交易,由市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回购。人才购买人才住房满5年不满10年终止在厦创业、工作的,所购人才住房可上市交易,但应按原购房价格与届时相应地段社会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指导价格的差价的40%向政府缴交土地收益等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购买人才住房后,人才在厦工作居住满10年的,产权可以转让,政府不再收取土地增值收益。
  申请程序
  ●申请:填写申请表,准备好材料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公示:用人单位同意后在单位内公示7日,并将公示书面发给单位内符合申请条件的所有人才;
  ●上报:用人单位上报,市人事局受理申请;
  ●核查:受理截止后,核查住房及房产交易情况、个税缴交情况;住房指标专项申请受理后,核查单位纳税情况;
  ●审核:市人事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监察局、行业产业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组成联席会议,对申请人和申请住房指标的企业进行审核;
  ●审批:将分配意见呈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公示:在厦门人事网公示拟享受优惠政策的人员名单;
  ●选房(补贴):公示无异议的,市人事局组织选房,市建设与管理局办理购房手续,市人事局兑现购房补贴和租房补贴。
  ●受理时间: 12月1日起。地点:湖滨北路98号(财经大厦一楼)。联系电话:5398980,传真:5398980
  注意事项
  ●申请购买人才住房或享受购(租)房补贴的,申请人(包括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申请时必须在厦无任何房产且在厦无房产交易记录。其中,《办法》出台实施之后引进的人才申请购房补贴的,不受此限制,即《办法》出台实施之后引进的人才当年未申请或申请未能评上的,可先自行购房,继续申报评审。
  ●购买人才住房、享受购房补贴或租房补贴,人才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和条件,选择其中一项申请,不重复享受。
  ●夫妻双方都符合《办法》规定条件的,按照“就高从优”的原则,由层次较高的一方申请,不重复享受。
  ●2009年1月1日后、《办法》实施前引进,且符合《厦门市企事业单位人才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关于修改引进人才经济补贴规定若干事项的意见》和《关于厦门市企事业单位人才住房和引进人才经济补贴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文件规定的条件,但未享受优惠政策的人才,特许按《办法》的规定申请享受优惠政策,从而保证新旧人才住房政策的顺利衔接,保障人才利益,体现公正公平原则。
  ●弄虚作假等违反规定的,一律取消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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