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地税186项税收优惠扶新兴产业促全民创业


  为进一步促进武汉市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充分发挥地税部门的职能作用,近日,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出台《关于促进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
  《意见》要求全市地税系统,在贯彻落实中央和地方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上要变“被动”为“主动”,大胆尝试,积极探索,为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宽松的税收政策环境。与此同时,全市地税系统要把纳税人的合理要求作为第一考虑,把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作为第一选择,把纳税人的满意程度作为第一标准,不断优化税收服务,努力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
  为贯彻实施《意见》,更好地发挥税收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和服务作用,更好地服务广大纳税人,市地方税务局汇编整理了《关于促进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与措施》,共计186项。其中,包括大力支持全民创业,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下岗再就业、大学生创业、社会福利企业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积极支持中小企业和个体经济发展,支持科技创新,支持技术开发、转让,支持科技成果转化,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等税收优惠政策。
  (以下为186项税收优惠政策与措施中的部分摘录)
  弱势群体创业多项税费免征
  1、从2010年10月1日起,在我市自主创业、下岗职工、高校毕业生、失地农民、退役军人、军转干部、残疾人等个人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免收税务登记工本费。
  2、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其他经营业务,自 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延长至2010年12月31日。税收优惠政策在2010年底之前执行未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3、从2009年1月1日起,高校毕业生、失地农民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其他经营业务,比照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政策执行。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延长至2010年12月31日。税收优惠政策在2010年底之前执行未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4、下岗职工、高校毕业生从2011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为进一步促进武汉市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充分发挥地税部门的职能作用,近日,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出台《关于促进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
  《意见》要求全市地税系统,在贯彻落实中央和地方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上要变“被动”为“主动”,大胆尝试,积极探索,为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宽松的税收政策环境。与此同时,全市地税系统要把纳税人的合理要求作为第一考虑,把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作为第一选择,把纳税人的满意程度作为第一标准,不断优化税收服务,努力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
  为贯彻实施《意见》,更好地发挥税收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和服务作用,更好地服务广大纳税人,市地方税务局汇编整理了《关于促进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与措施》,共计186项。其中,包括大力支持全民创业,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下岗再就业、大学生创业、社会福利企业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积极支持中小企业和个体经济发展,支持科技创新,支持技术开发、转让,支持科技成果转化,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等税收优惠政策。
  (以下为186项税收优惠政策与措施中的部分摘录)
  弱势群体创业多项税费免征
  1、从2010年10月1日起,在我市自主创业、下岗职工、高校毕业生、失地农民、退役军人、军转干部、残疾人等个人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免收税务登记工本费。
  2、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其他经营业务,自 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延长至2010年12月31日。税收优惠政策在2010年底之前执行未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3、从2009年1月1日起,高校毕业生、失地农民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其他经营业务,比照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政策执行。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延长至2010年12月31日。税收优惠政策在2010年底之前执行未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4、下岗职工、高校毕业生从2011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是指:①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②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③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5、从事个体经营不达到规定的营业税起征点的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6、军转干部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其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7、随军家属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其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8、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其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安置弱势群体企业可获减税
  1.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 12月31日,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全省统一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延长至2010年12月31日。从2009年1月1日起全省统一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税收优惠政策在2010年底之前执行未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2、从2011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3、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商业零售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安置残疾人享多项优惠
  1、社会力量开办的按摩机构按照其安排盲人的比例减免营业税。
  2、从事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广告业除外)业务的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符合规定条件的,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减征营业税的标准统一按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07〕16号)文件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执行,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3、孤老、残疾、烈属从事小型工商经营的自有房产,以及聋、哑、盲、残人员占人员总数35%以上的工厂的房产暂免征收房产税。
  4、残疾人达到从业人员总数规定比例的企业用地,暂免征土地使用税。“规定比例”是指财税(2007)92号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
  5、安置残疾人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支付给残疾人员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员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对单位因安置残疾人员而按照政策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个人房屋出租自2009年8月1日起,我省范围内个人房屋出租,按综合征收率计征税费。具体规定为:
  (1)对个人出租住房
  ①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月租金收入在5000元以下的按4%的综合征收率计征房产税。②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月租金收入在5000元(含)以上的,按6.67%的综合征收率计征税费。
  (2)对个人出租非住房
  ①对个人出租非住房取得的月租金收入在5000元以下的,按6.1%的综合征收率计征税费。②对个人出租非住房取得的月租金收入在5000元(含)以上的,按13.68%的综合征收率计征税费。
  个人出租住房免征印花税
  个人购买住房多种情形可免征契税
  1、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
  2、个人无偿赠与房屋的有关税收问题。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的,暂免征收营业税;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的,暂免征收营业税;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暂免征收营业税。上述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
  4、离婚财产分割(夫妻双方共同财产),暂免征收营业税,不征契税和个人所得税。
  5、拆迁补偿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6、拆迁居民购房。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
  7、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8、全民、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按标准价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可以免交契税。但每户只能享受一次免税照顾。
  9、根据现有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城镇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可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购买公有住房证明,免征契税。
  10、从2010年1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4项收入暂免征个税或暂免征营业税
  1、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2、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3、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4、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即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在2008年10月9日后(含10月9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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