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场维权:合法权益被侵害 当心合同有陷阱


赵小姐在一家公司勤勤恳恳工作了两年,却一直没有签劳动合同。有一天,她突然被公司无故口头辞退了。两天后,被辞退的赵小姐在家看到报纸上刊登的公司公告,称赵小姐已旷工两天,公司自动离职。气愤的赵小姐想向劳动仲裁机关申请裁决,却拿不出任何有利于自己的证据。 现实生活中,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比如本案中的赵小姐。劳动关系往往有以下陷阱: 一个陷阱不签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早在1995年就开始实施,但直到现在,仍有很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没有建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确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双方权利和义务的重要依据。现实生活中,一些用人单位利用劳动者急于求职的心理,拖延甚至根本不签劳动合同,往往是口头约定。一旦发生纠纷,受害者大多是工人。赵小姐是本案的受害者。 陷阱二:劳动合同权利义务约定不明确。 由于缺乏法律知识或者其他原因,一些用人单位即使与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内容也是草率不全,有些方面容易埋下日后的纠纷。比如: 工作岗位具有模糊性和不确定性,导致用人单位随意调整和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从而影响劳动者的就业目的。 如果工作时间不确定,随意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我国《劳动法》有明文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前款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根据这一规定,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让劳动者加班。如果有特殊需要,还必须按照《劳动法》第44条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 第三个陷阱是让工人辞职或自动离职。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八条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每年向劳动者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但是,劳动者个人自愿辞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为了避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一些用人单位想尽办法强迫或误导劳动者填写辞职表格,造成劳动者自愿辞职的假象。 本案中,赵小姐就职的公司先口头通知辞退赵小姐,赵小姐未上班后,在报纸上刊登了赵小姐因旷工被辞退的消息,造成赵小姐违反公司规定被辞退的假象。即使赵小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无法提供任何有力证据,因为公司给她的是口头辞退通知。反而是她就职的公司能提供报纸上的证据,让赵小姐陷入了被动的困境。因此,公司在口头通知辞退赵小姐时,必须出具书面材料,取得有利证据,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陷阱4。裁减人员不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的。 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用人单位濒临破产,需要裁减人员时,可以裁减人员,但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在裁减人员前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否则,用人单位不能随意减少职工人数,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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